(一)依訴願法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社區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得為原告或被告。
(二)該函覆是否為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及釋字第423號解釋規定,凡主管機關作成書面致影響人民權益老,不問其是否記載為行政處分或記載不得救濟,實質上仍為行政處分。
(三)權益有無受侵害:以訴願人之權益或法律上是否受侵害者為要件,此即為訴願當事人適合之要件。惟依題旨該行政處分並未對對社區住戶造成任何權益受侵害,因此丙社區管理委員會應不得對此函復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