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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行政法(重複)#22631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丙社區管理委員會請該管消防局函釋其社區應否設置消防設備,經消防局函復,略 以:「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惠請貴管理委員會就保障社區消防安全,委託 消防設備人員設置相關消防安全設備。」丙社區管理委員會不服。試問:丙社區管 理委員會能否對此函復提起訴願?(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就是❤️耍薦
(一)依訴願法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社區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得為原告或被告。 (二)該函覆是否為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及釋字第423號解釋規定,凡主管機關作成書面致影響人民權益老,不問其是否記載為行政處分或記載不得救濟,實質上仍為行政處分。 (三)權益有無受侵害:以訴願人之權益或法律上是否受侵害者為要件,此即為訴願當事人適合之要件。惟依題旨該行政處分並未對對社區住戶造成任何權益受侵害,因此丙社區管理委員會應不得對此函復提起訴願。
詳解 提供者:就是❤️耍薦
(一)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訴願法第18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92條,釋字第423號,凡主管機關書面作成影響人民權益時,實質上均為行政處分。行程法第96條第1項,應視為行政處分。 (三)該行政處分對丙社區無侵害可言,故不得函復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