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2條2項)--(6要件)==公務員行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行為人有故意過失/行為不法 /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有因果。執行職務之行為是指公務員行使其職務上之權力或履行其職務上之義務,而與其所職掌之公務有關之行為。
公務員就其職掌事項所為逾越權限之行為,仍屬執行職務行為。其判斷標準為:
A. 主觀說(實質說、狹義說): 此說認為,公務員行為是否為「執行職務行為」不能僅以行為與職務間,在外觀上、時間上、處所上有相關連即以為足,必須侵害行為與職務間具有內在關聯性,亦即行為之目的與職務之作用間,存有密切關連為必要。易言之,即以公務員主觀上之意願為判斷標準。
B客觀說(形式說、外觀說): 通說與司法實務採此說,其認為公務員行為是否為「執行職務行為」係以行為之「外觀」為準。凡客觀上、外形上依照社會通念屬於執行職務行為即可,不問公務員主觀上之意願究為何者,即應認為係執行職務。
==>擬採客觀說,因法律關係較為明確,易較能保障人民之權利。
so 本題中,A 係於休假日進行上開犯罪行為,若採主觀說,其並不符合執行職務之要件,惟若採客觀說之見解,依社會通念,客觀上以及形式上任何人見到 A 穿著制服以及配戴警槍,在郊區道路進行臨檢,應皆會認為其係在執行職務,故應認合於此要件。
===>綜前開說明,A 之行為應成立公務員積極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應得以據此請求國家賠償。
(二) 國家賠償(3條1項)--(4要件)==公有公共/管理欠缺/侵害"生命身體財產"/有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