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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行政法#10510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下列案例中之某甲及某乙可否請求國家賠償? A 警察於休假日穿著制服,配戴警槍,在郊區道路偽稱臨檢,欄下機車騎士某甲,趁機洗劫財物。 B 市某人行陸橋年久失修,於發生二級地震後斷裂,致行人某乙摔落受傷。陸橋之管理機關辯稱,該路橋雖有瑕疵,但由於經費短缺,故未整修,且其所以斷裂,係因地震造成。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陳志鈞
(一)國家賠償(2條2項)--(6要件)==公務員行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行為人有故意過失/行為不法 /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有因果。
執行職務之行為是指公務員行使其職務上之權力或履行其職務上之義務,而與其所職掌之公務有關之行為。
公務員就其職掌事項所為逾越權限之行為,仍屬執行職務行為。其判斷標準為: 
A. 主觀說(實質說、狹義說): 此說認為,公務員行為是否為「執行職務行為」不能僅以行為與職務間,在外觀上、時間上、處所上有相關連即以為足,必須侵害行為與職務間具有內在關聯性,亦即行為之目的與職務之作用間,存有密切關連為必要。易言之,即以公務員主觀上之意願為判斷標準。 
B客觀說(形式說、外觀說): 通說與司法實務採此說,其認為公務員行為是否為「執行職務行為」係以行為之「外觀」為準。凡客觀上、外形上依照社會通念屬於執行職務行為即可,不問公務員主觀上之意願究為何者,即應認為係執行職務。 
==>擬採客觀說,因法律關係較為明確,易較能保障人民之權利。 
so  本題中,A 係於休假日進行上開犯罪行為,若採主觀說,其並不符合執行職務之要件,惟若採客觀說之見解,依社會通念,客觀上以及形式上任何人見到 A 穿著制服以及配戴警槍,在郊區道路進行臨檢,應皆會認為其係在執行職務,故應認合於此要件。 
===>綜前開說明,A 之行為應成立公務員積極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應得以據此請求國家賠償。
(二) 國家賠償(3條1項)--(4要件)==公有公共/管理欠缺/侵害"生命身體財產"/有因果。
詳解 提供者:陳甜心
皆可,國賠實務採客觀說
詳解 提供者:b94310054
甲可 乙可
詳解 提供者:Jill
甲:不可 乙:可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一) 1. 某甲不得請求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A警察之行為並非發生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此某甲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2. A警察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A警察之行為屬刑事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某甲並得對A警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二)某乙得請求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陸橋有瑕疵且年久失修,屬於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形,因此某乙得請求國家賠償。
詳解 提供者:堅持下去!
甲不行,只能依照刑法搶奪罪起訴 乙可以向管理機關請求賠償之責任。
詳解 提供者:gina
某甲不可申請國賠,因A警察並非是執行行政處分,而是藉由自己是警察的身份,犯下刑法強盜罪,須以刑事案件論處。 某乙可申請國賠,因人行陸橋之管理機關並未盡到妥善管理、維護的責任,而致使某乙摔落受傷,管理機關須負行政過失責任。
詳解 提供者:鹹鹹
某甲不得請求國賠,因A警察係於休假日所做行為,非執行職務,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 某乙可請求國賠,陸橋為公有公共設施,其因欠缺管理導致斷裂,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
詳解 提供者:雞蛋拌飯

詳解 提供者:glock58
(一)、A警察雖具有公務員身分,帶槍攔下某甲雖屬A警察個人犯罪行為,惟A警察於休假期間可攜帶警械,顯見A警察之管理機關對警械管理不當,因此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某甲得針對上級督導不周部分對個人損失聲請國家賠償,且針對國家賠償部分,警察機關得向A警求償。 (二)、陸橋之管理機關已承認該陸橋有瑕疵,雖因經費短缺未整修,然既陸橋之管理機關既對陸橋之瑕疵有修復之責,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某乙得向B市政府聲請國家賠償,惟因非屬故意過失,B市政府對承辦公務員無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