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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行政法(純申論)(重複)#1235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下列案例中之某甲及某乙可否請求國家賠償? (一)A警察於休假日穿著制服,配戴警槍,在郊區道路偽稱臨檢,攔下機車騎士某甲,趁機洗劫財物。 (二)B市某人行陸橋年久失修,於發生二級地震後斷裂,致行人某乙摔落受傷。陸橋之管理機關辯稱,該陸橋雖有瑕疵,但由於經費短缺,故未整修,且其所以斷裂,係因地震造成。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ac4759
國賠的6個要件
詳解 提供者:我是榜首

一、國家賠償成立要件: (一)公務員公權力行使部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其構成要件有以下 6 點: 1.行為人須為公務員。 2.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3.須行為係屬不法。 4.須行為人(即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過失。 5.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 6.人民所受之損害與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部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其構成要件有以下 4 點: 1.須為公有公共設施。 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係指已設置完成並已開始供公眾使用者而言,如僅 在施工建造中,尚未完成者,既不成為「設施」,自無適用該條項之餘地。 2.須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所謂「設置欠缺」,係指公共設施的設計或建造存有瑕疵而欠缺本來應具備 之安全性。 所謂「管理欠缺」,則是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維護,以致發生瑕疵而欠 缺本來應具備之安全性。 3.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 4.人民受到損害,須與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詳解 提供者:Yin Hui Huang

實務-客觀說:  1.公務員之行為  2.須為執行職務之行為  3.行使公權力行為  4.須為行為不法  5.行為人應具備故意或過失  6.需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  7.不法行為與損害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 (一) 若採主觀說(侵害行為與職務間具有內在關聯性),不能國賠 若採客觀說,可以國賠 (二)國賠法第3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