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C下令封鎖D醫院而命令該院內之人員不得離開,直到該禁令解除為止,其有關主管機關禁令的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以下就行政程序法第92條、大法官釋字690號說明如下:
(一)主管機關之禁令,係為行政處分,對該院內之人員,雖非特定,但可得確定範圍之人單方決定,係屬公權力措施,對於具體事件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下命處分。
(二)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一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二項「前項之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三)實務見解:
1.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不服之文字而有異(釋字第423)
2.釋字第690相關內容,中華民國91.1.30修正公布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曾與傳染病患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處置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然上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亦不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依正當法律程序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