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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12698
科目:民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一)夫妻發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原因為何?(二)應當如何分配?(三)那些財產不是入分配的對象?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Newwang Chen
1.離婚 2
詳解 提供者:我要上榜!

第 1030-1 條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2.平均分配

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