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請求賠償主體應為何者?
Ans1:X為請求賠償之主體,惟其並無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請求。
Q2:應以何種程序向何者請求?
Ans2:依§2Ⅱ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9Ⅰ),故法定代理人乙、丁應向丙所屬之苗栗縣西湖國民中學請求國家賠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國字第4號判決。
Q3: X可否以民法§186之規定為依據,直接對A教師請求民事上之損害賠償?
Ans3:否,國家賠償法已公布施行,而國家賠償法為民法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16參照),X應優先適用國家賠償法。
Q4:其學理根據為何?
Ans4:國家責任之演變:從國家無責任說(人民因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其權利須依民法§186向該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惟公務員容易無資力)演變為國家責任說(國家負代位責任:由國家代替該公務員負賠償責任,故國家賠償責任係以該公務員具有不法性之故意過失之歸責條件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