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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行政法#4661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X 為某縣立 Y 國民中學之在學學生,X 因上課打瞌睡受該班導師 A 處罰交互蹲跳 180 次。其後X就醫,經診斷結果罹患橫紋肌溶解症。試就上述實例,以我國現行 法、實務見解以及主要學說為依據,分析:若 X 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則 請求賠償主體應為何者?應以何種程序向何者請求?(20 分)其次,X 可否以民法 186 條之規定為依據,直接對 A 教師請求民事上之損害賠償?其學理根據為何? (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惺惺-114普考錄取

Q1:請求賠償主體應為何者?
Ans1:X為請求賠償之主體,惟其並無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請求。

Q2:應以何種程序向何者請求?
Ans2:依§2Ⅱ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9Ⅰ),故法定代理人乙、丁應向丙所屬之苗栗縣西湖國民中學請求國家賠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國字第4號判決。

Q3: X可否以民法§186之規定為依據,直接對A教師請求民事上之損害賠償?
Ans3:否,國家賠償法已公布施行,而國家賠償法為民法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16參照),X應優先適用國家賠償法。

Q4:其學理根據為何? 
Ans4:國家責任之演變:從國家無責任說(人民因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其權利須依民法§186向該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惟公務員容易無資力)演變為國家責任說(國家負代位責任:由國家代替該公務員負賠償責任,故國家賠償責任係以該公務員具有不法性之故意過失之歸責條件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