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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三級◆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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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法#10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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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0年 - 110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法#101577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0年 - 110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法#101577
科目:
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
11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A 週刊記者甲由特定消息管道獲知,某已婚政府高官乙與其女秘書丙過 從甚密,疑似有婚外情。甲為求慎重決定要蒐集確切之證據,多日後甲 終於拍到乙在上班時間與丙共同進入某豪華飯店房間之照片。甲隨即在 A 週刊登出一篇爆料乙身為政府高官,卻在上班時間蹺班跟女秘書開房 間的文章。惟嗣後經調查,乙當日進入飯店係為密會某外國派來之特使, 磋商兩國重要外交事務,而丙係在當日負責記錄。經乙、丙提出告訴後, 試問甲有何刑責?(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本題應屬刑分考點:310誹謗罪及315妨害秘密罪
甲於A週刊撰文爆料乙與丙蹺班、開房間的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本罪以行為人指摘或傳述足以詆毀他人名譽或貶低社會評價者為要件,另以文字、圖畫等方式散播者,則有加重適用。
客觀上,甲所撰寫的爆料文章指稱乙蹺班,並與自己秘書丙於飯店內開房,依題示,假本身為政府高官,依我國一般社會經驗,行政官員與秘書傳有婚外情,尚不論真偽,均可能造成當事人之名譽損害,甚至貶低其社會評價,縱使行政官員之多數行為應屬可受公評之事,為於感情等私德領域應不在此限,縱使能證實為真(有開房之事實),但因屬私德範疇,仍不得阻卻罪責。
另依題示,甲僅拍到乙、丙一同進入飯店房間之畫面照片。主觀上,甲有誹謗故意,應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有罪責,應成立本罪。
甲偷拍乙、丙一同進入飯店房間的行為,應不成立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
本罪係以行為人以工具或設備、錄音、照相等,窺視、竊聽或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活動、談話或隱私部位等為要件;為此,實務見解認為秘密被還妨害之人對於「非公開之言論、活動、談話或隱私部位」於主、客觀上均需具備不遭他人見聞之意願與期待,亦即主觀上,該秘密不希望為人打探,並於客觀表徵上,有掩蓋、遮蔽以避免他人得知之意思。
依題示,甲係以相機進行攝影,該當使用工具或設備,惟乙、丙無論前往飯店、進入飯店或進赴飯店房間內,均係於公開場所之行為,縱使主觀上部希望有他人打探,於客觀上似不存在不欲他人打探之期待,因此並不該當實務見解中認為的秘密性,僅於乙、丙進入飯店房間後,不特定之人不得隨意窺探或聆聽者,方屬秘密之犯除,不過假並未對此部分進行窺視或竊錄,故甲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我又回來了!成為司法官之路!
309vs310?
310二項
T
R
310三項阻卻違法?
J509
阻卻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