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工業局核定並發給核准函說明欄載明事項為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⒈ 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其須符合行政機關所為、公法行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法效性)、外部行為、特定或可得特定人之具體事件行為及單方行為,始足當之。次按同法第93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機關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前開所稱附款,為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⒉查工業局(行政機關)為上開申請事由(公法行為)核定並發給(外部及法效性)A公司(個別性及單方行為)工業用地證明書為行政處分。次查核准函說明欄載明「應確實依所提報擴展計畫書規劃及配置使用並不得移作他用」,其非僅以提醒A公司,係課以其須依其計劃及配置使用之特定作為義務,為工業局作為核准上開申請事由之決定前提要件,故為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以上都言之成理,但本題考的是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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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附負擔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