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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法#78596
科目:民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A 以附條件買賣方式出售挖土機一部給 B,並交付之。B 尚未清償價金 完畢,但因急需金錢,遂將該挖土機出售給善意的 C,雙方另約定由 C 將挖土機回租給 B,半年後方取回挖土機。三個月後,C 卻將該挖土機 出售並讓與給 D,並約定三個月後,D 直接向 B 取回挖土機,並將該事 通知 B。請附理由說明:該挖土機所有權應歸屬何人?(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該挖土機所有權應歸屬D

     1.A將該挖土機以附條件買賣方式讓售給B(動產擔保交易法26附條件買賣規定),亦即B須給付價金後始得取得該挖土機所有權,又依動擔5I,因本例附條件買賣並未登記,故不排除善意取得之適用。

     2.B在給付價金前將該挖土機讓與給C,仍屬無權處分,但因本例BC間交付方式為占有改定(民761II),故C雖屬善意,仍無法直接主張善意取得該挖土機所有權(民948I、II)

     3.C再度將該挖土機讓售給D,仍屬無權處分,D為善意時(民944I),即可主張善意取得該挖土機之所有權(民948、801)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一)B清償全數價金前,A仍為挖土機之所有權人

1.「附條件買賣」,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於完成特定條件後,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

2.本題,以支付全部價金後才移轉該挖土機所有權,為「附停止條件之買賣」,又B尚未清償完畢,故A仍為所有權人

(二)D得善意取得該挖土機之所有權

1.§118、§801、§948

2.本題,B無權處分A之挖土機予C,於A承認前效力未定;然BC間又約定將挖土機「回租」給B,此為「占有改定」,依§948,須於C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為善意」始得善意受讓,否則A仍保有該挖土機之所有權

3.惟C再以自己之名義讓與D,係無權處分A之挖土機,又CD間約定三個月後,D得直接向B取回挖土機,係屬將「返還請求權讓與」以「指示交付」,並非占有改定,D受讓時亦為善意無過失之第三人,即得主張§801善意受讓該挖土機之所有權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