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委託,又稱「受託行使公權力」,係指行政機關得依法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行政機關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二)行政罰係指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為之罰緩、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行政執行罰係指對於不履行行政義務者,以強制手段促其履行或達成與已履行之相同狀態之制度,其執行種類可分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及「即時強制」。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而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限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直接強制,係指執行機關就不履行義務之人,就其身體或物直接施以物理上實力,以達成與已履行之同一狀態;間接強制係指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之方法達成執行目的,其種類有「代履行」及「怠金」。惟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時,應遵守「間接強制優先原則」,亦即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即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方可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檢查報告之內容,遂依銀行法相關規定,先後對A銀行作成命其限期改善,罰鍰及勒令停業等行政處分,皆屬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