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A、B 係甲地共有人,兩人於民國 70 年間訂立分管契約,約定甲地東側部分由 A 使
用,西側部分由 B 使用。A 乃於其分管土地上種植竹木,並於分管後隨即向 B 借用
西側部分使用,期限 5 年,A 復於 72 年間擅自在西側部分興建乙屋。75 年底借期
屆滿後,A 仍繼續使用西側部分。嗣 B 於 85 年間死亡,繼承人 C、D 均未發現上
情。迨 92 年間,C、D 發現上情,乃於 94 年初起訴主張 A 無權占有,訴請拆屋還
地,A 於被訴後,遂主張已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