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依其功能可分成幾類?
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將行政規則區分為兩大類: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和裁量基準。
(一)行政規則依其功能可分成幾項? 行政規則分成五種:組織性丶作用性丶代替立法丶補充法律丶規範具體化 1.組織性行政規則: 規定行政組織內部丶職權丶人事丶管理事項。 2.作用性行政規則: (1)行政釋示:上級機關為下級機關在執行任務時對法規所做的解釋 (2)裁量性指示:上級機關為簡化執行任務的行政裁量,對一大量而易與發生違反行政義務之行使為,上級機關會發佈具有裁量性準則,提供下級機關遵守且不得違反。 3.代替律法之行政規則: 行政機關一個業務執行必要,可用行政規則創造出法律為規定的制度事實行政規則有替代立法之功效。 4.補充法律的行政規則: 法律對於特殊狀況我也有規定造成漏洞,制定此種行政規則以填補法律之不足。 5.規範具體化的行政規則: 在特殊技術領域上,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功能性丶技巧性規則或標準,以供行政機關遵守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的定義:
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是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職限或職權,為規範內部秩序運作, 所為非對外 直接發生法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