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135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
136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137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1.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2.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3.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93條第1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第1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實務上-
認定行政契約屬行政處分,如公費留學生、公立學校核予教師聘書、公保、公法上聘僱關係、健保局與特約醫事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