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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重複)#1613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行政機關對於其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人員,予以解聘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 分?請說明之。(25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doitright0701
不是行政處分,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屬於私法。
詳解 提供者:Rainy Chen
(一)行政機關聘用人員條例進用之人員之性質 1.為行政契約如公立學校教師 2.例外為私法契約 (二)解聘行為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1.98.7庭 公立學校教師之解聘為行政處分 2.此為例外,學說有爭議,依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禁止併用原則
詳解 提供者:Howard Teng
是,依公保法救濟。可向保訓會提出復審,若有符合公懲法94條者,可進行再審議,若仍不服,則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anita huang
行135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 136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137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1.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2.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3.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93條第1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第1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實務上- 認定行政契約屬行政處分,如公費留學生、公立學校核予教師聘書、公保、公法上聘僱關係、健保局與特約醫事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