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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15630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行政機關對於其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人員,予以解聘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 分?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包中
 2. 行政機關對於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人員,乃係該行政機關依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程序    及法定方式,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故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詳解 提供者:廖惠美-105上高考目前薦8
行政處分之定義:何謂行政處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可定義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地1項及訴願法第3條第1項。 公立學校聘用之進用人員,予以解聘之行為是一種行政處分。公立學校與其聘用人員之間為一種公法上的關係,且學校解聘的行為是一種單方行為,不若行政契約般的雙方行為。 救濟: 聘用人員對其被解聘不服之事項,德提起行政爭訟(訴願及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默默
依公務員考績法對公務人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憲法保障服公職之權利,如該公務員以尋複審、再複審或類似之程序救濟,及視為經訴願,如仍有不符得再行使行政訴訟。 釋字323號解釋:各機關擬任之公務員,經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認為「不合格」或「較擬任之官等為低」時,均影響服公職之權利,該員依法申請復審後,若仍有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林志豪
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
詳解 提供者:就是要免費

各機關聘、僱人員依相關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所進用者,都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準用對象。故行政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人員,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14款)。

各機關(構)與聘用人員之權利義務關係,性質上屬公法上契約關係,關於成績考核、獎懲、不續聘及解聘等事項,應以約聘所訂內容為依規,原則上機關不得再以行政處分之方式,作為執行約聘事項之手段,故解聘行為非行政處分。

關於約聘內容事項,性質上仍屬管理措施,如有不服,應循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保訓會1091118日公保字第1091060357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