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分附款的意義:所謂「行政處分附款」係指行政機關就某行政處分之主要內容所為之附加規定,其目的在對行政處分之主要內容為補充或限制。 (二)行政處分附款之種類,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規定,附款分為下列五種: 1. 期限:係指以將來確定之日期,對行政處分之主要內容為限制或補充。例如,警察機關實施交通管制,在一定期限內限制某段道路車輛之通行。 2. 條件:係指以將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對行政處分之主要內容為補充或限制。其可分為「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兩種。前者係指「條件成就,行政處分發生效力」,後者則指「條件成就,行政處分失其效力」。有關「停止條件」附款之案例,例如,主管機關要求工廠之消防設備通過檢驗後,始核發使用執照。 3. 負擔:係指對授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課予特定作為或不作為。例如,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設立工廠之建築執照,但課予申請人加設隔音設備之義務。 4.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係指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即保留未來廢止該行政處分之權限。例如:行政機關准許外國人入境,但附加外國人不得在台工作之限制,倘若外國人違反限制,行政機關得廢止核准入境之行政處分。 5.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係指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即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補充負擔之權限。例如,申請人申請建築20層樓高之建築執照,但主管機關僅核准建設18層樓高之建築執照。 (三)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為限,始得為之。 (四)行政處分附款之限制: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關務4等的時間那麼短,根本沒有時間一個一個舉例吧...
有夠強人所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