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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11390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關於行政罰的裁處,主管機關原本應在法定之罰鍰下限額度內裁罰,不得更輕,但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在那些情形,得減輕或免除法定之處罰?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粉紅小象

行政罰法(下稱本法),多有規定在哪些情形,得減輕或免除法定之處罰,分述如下:

(一)得減輕處罰
1. 本法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2.本法第9條第二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3.本法第9條第四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4.本法第12條但書: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罰
5.本法第13條但書: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罰。
(二)免除處罰或得免除處罰
1. 本法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2.本法第9條第一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3.本法第9條第三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缺乏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4.本法第11條第一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5.本法第11條第二項: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6.本法第12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7.本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8.本法第19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