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可分為以下2種情形: 一 違法負擔處分之撤銷 依依法行政原則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恢復於合法;負擔處分違法,行政機關皆得依職權裁量決定,予以撤銷 但依該條但書第一款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違時 仍不得撤銷該違法負擔處分,此即情況決定制度 故如依訴願法84 84 訴願機關發現原處分機關雖屬違法不當 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經斟酌訴願人所生之損害 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一切其他情事認原處分機關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 得駁回其訴願 受理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 於決定理由中載明原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10 11有同等效力 協議不成或公家機關拒絕賠償 當事人可提起民事訴訟 如依行政訴訟法 198 199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 但撤銷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或撤銷與公益相違背 法院可駁回原告之訴 並在判決主文中預知處分合法 如當事人在訴狀中有聲明所受損害 法院得斟酌原告所受損害 賠償程度 防止之方法或其他一切之情事 命被告機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