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應事出突然,未及時發現犯罪嫌疑人A脫逃,可能成立刑法163條2項公務員便利或使之脫逃罪
1.構成要件:客觀上,警察甲為刑法10條2項之公務員,而甲應事出突然,未及時發現A趁亂脫逃,而使A慌亂中逃逸成功,縱使甲有發現A脫逃,也應車體變形無法脫逃,而使A成功逃逸,故不具備因果關係,構成要件不該當。
(二)甲於拘提犯人中,與B發生車禍,使A進而逃逸,可能成立刑法163條2項公務員便利或使之脫逃罪
1.構成要件:客觀上,警察甲為刑法10條2項之公務員,且應甲之連環車禍導致A趁亂脫逃,惟縱使甲有安全小心駕駛,仍然會應該B之不當駕駛,而導致車禍,故甲不具備因果關係,構成要件不該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