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人之一般處分定義與要素,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 就行政處分要件來判斷,一般處分與行政處分大致雷同, 只有在處分對象是否能特定或可得特定之處有所不同,一般處分之相對人係可得特定, 而本題警察對於參與某一示威活動之多數人命令解散,即公權力依法在其權限範圍內, 對於可得特定之人賦予一定義務(解散義務),故相對人雖無法具體特定,但具有相同特徵(示威), 因此而可得特定多數人,行政處分內容之事實關係具體明確(命令解散), 此具有一般性特徵而可得特定,屬於對人之一般處分。
此為對人之一般性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