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所謂的行政規則是指上級機關授權下級機關或長官授權於屬管,以其權限規範內部秩序,非直接對外發生法律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性規定。其分類有組織性行政規則以及作用性行政規則(包含行政釋示、裁量基準以及認定事實的準則)。
(二)職權命令在行政程序法並未以法令制定之,不過以行政程序法第三條以及地方制度法第27條和大法官解釋443也說明肯定職權命令,及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法律上的規定,在無法律的授權下所定的補充性以及技術性的行政命令,對一般人民做抽象性規定,並直接生效的命令,不過僅止於技術性和補充性的規定事項。其性質有執行命令說、行政規則說、特別命令說、代替法律之行政命令說、獨立命令說。
二、 此及涉及行政規則的外部效力,如果其行政規則屬組織性的行政規則的話,其自然不具效力,在個案中可拒絕適用。不過若其行政規則為作用性行政規則的話就有必要做進一步得探討:
(一) 學說:
1.對內效力說:也就是行政規則指規範行政內部的事項,跟人民的權利義務無關,還有對法院無拘束力。
2.對外效力說:行政機關有原始制法權,所以行政規則具對外效力。
3.間接效力說:指行政機關在一些情況下依然具有對外效力。
(二)對外效力的理論跟依據:
1.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跟信賴保護的適用
2.平等原則
3.依法行政原則
(三) 司法見解:
釋287說明行政釋示朔及既往原則以及釋538、525的過渡期間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