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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_上校轉任_社會行政、政風:行政法#48243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試說明行政秩序罰(罰鍰)與行政執行罰〈怠金〉之異同?戶籍法第 79 條規定, 無正當理由,違反該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 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 鍰。試分析條文規定之制裁性質為何?(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Riyar
(一)罰鍰與怠金之異同: 1.怠金有稱之為強制金或行政執行罰、罰鍰為行政秩序罰、罰金為行政刑罰或刑事罰 2.怠金科處後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得連續處以怠金;同一事件,不得連續處罰鍰或罰金 3.怠金之處罰係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之強制,以促其履行;而罰鍰或罰金則是對於過去或現在違反法律上義務之處罰 (二)
詳解 提供者:hsnu310693.ep96
行政制序罰(罰鍰):針對過去違反義務所為之制裁 行政執行罰(怠金):期待未來義務之履行
詳解 提供者:mossciub516
一、 行政秩序罰主要針對\"過去、已發生\"之違法公法之義務做處罰。 行政執行罰係對於不履公法之義務者課處怠於履行之處罰。 二、 屬於怠為履行公法上之義務之行政執行罰。
詳解 提供者:kuolijie
秩序罰-針對過去違反義務之行為。 執行罰-督促盡速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