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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48917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試述「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之「意義」、「起算點」、「停止進行之原 因」有何不同?(3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100006036734858

(一)意義: 所謂追訴權時效,是指發生犯罪後,一定期間之經過,不提起公訴或自訴,則刑罰請求權即因而消滅。而所謂行刑權時效,乃於科刑裁判確定後,基於一定之原因,不能執行刑罰,而由於時間的經過,刑罰的執行權因而消滅,不得再執行。

(二)起算點 追溯時效係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行為犯從行為完成之日,結果犯若是未遂,以行為完成之日為計算,若是既遂,以結果發生之日起算。於共同正犯之情形,以個人罪後成立犯罪之日,教唆犯則以教唆行為之日起算,幫助犯以正犯成立之日起算。間接正犯:以被利用人之行為成立之日起算,繼續犯以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而行刑權時效,一律由科刑裁判確定後起算

(三)停止進行之原因 關於追訴權之停止,刑法八三條規定: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另有事實上之原因,例如告訴權人不為告訴或無告訴權人、被告在逃經通緝(法條規定),或因戰爭非常之原因。 關於行刑權時效停止原因,依八五條規定,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詳解 提供者:Bruce
所謂的追訴權,是指行為人犯罪以後經過一定的時間沒有被起訴,就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一旦行為人被起訴,或是依法律規定應該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時,追訴權時效就停止計算。 行刑權,則是被告被法院判決應該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卻經過一定時間沒有執行,就不能再對被告處罰。行刑權的時效因刑罰執行、或依法應該停止執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不能繼續執行、或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就停止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