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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_上校轉任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廉政:行政法#61265
科目:國軍轉任◆行政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試問依據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如何區別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對於重複處分與第 二次裁決得否提起行政爭訟?(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ALLEN ISME
「重覆處置」是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請求事項於核駁後, 對於其後重覆提出之請求, 於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行政處分,未為實質決定,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例如台北市國稅局函復納稅義務人:「台端申請退稅一案,前經本局於某年月日復知台端與規定不合在案,請查照」,即係重覆處置。 「第二次裁決」則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 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之下,對於重覆提出之請求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予以裁決, 但未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但因發生公法上效果,是以仍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二者之區別實益在於提起法律救濟之是否合法,即如屬重覆處置,訴願期間仍自先前處分生效起算,如係第二次裁決,則訴願期間應以該裁決生效起算。惟我國實務上似未作此區分,行政法院多數以在後答覆有無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為斷,如未變更,縱有第二次裁決之形式,訴願期間亦不得重新起算。
詳解 提供者:ALLEN ISME

重覆處分與第二次裁決 行政處分與法效性要素有關,而涉及行政處分之認定者,乃所謂 「重覆處分」 與「第二次裁決」之區別問題。凡行政機關以已有行政處分存在,不得任意變更 或撤銷為原因,明示或默示拒絕當事人之請求,甚至在拒絕之同時為先前處分添 加理由者,屬「重覆處分」 ,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僅係單純事實敘述,而非行政 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而「第二次裁決」是指行政機關重新為實體上審 查並有所處置,但並未變更第一次裁決之事實基礎及規制性結論,此等處置乃是 一個新的行政處分,能夠獨立於第一次處分之外,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爭訟對 象。揆諸被上訴人所屬教育局 96 年函文內容,已可認方案均經否准確定在案, 其後上訴人循向臺北市議會陳情以函請被上訴人准許所請之性質,乃屬就上開已 確定行政處分,申請程序重開,則被上訴人重啟上開申請案件之審查程序後,再 作成之行政處分,自屬第二次裁決。 (最高行 100 判 1741 ) 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 任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又所謂重覆處 分與第二次裁決,前者係行政機關以已有行政處分存在,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為 原因,明示或默示拒絕當 事人之請求,甚至在拒絕之同時為先前處分添加理由, 均屬重覆處分,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後者係指行政機關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有所 處置,但並未變更先前處分即所謂第一次裁決之事實及法律狀況,如有任何變更 則非第二次裁決而為全新之處分。查本件上訴人爭執被上訴人 91 年 2 月 5 日選 專字第 0910000627 號書函,係就上訴人相同之請求重申所請於法不合,並非被 上訴人就原有否准之行政處分外,另為行政處分,自亦不另行獨立發生公法上之 法律效果,就此部分上訴人提起撤銷訴訟,自有

詳解 提供者:ALLEN ISME
重複處分 1. 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 2. 僅重申先前的確定處分內容,沒有實質的決定 3. 不可行政爭訟 4. 救濟期間以第一次裁決,即原行政處分為起算基準 第二次裁決 1. 新的行政處分 2. 進行實體審查 3.結果有可能和第一次裁決相同 4.可行政爭訟 5. 救濟期間以第二次裁決起算 檢舉 [ALLEN ISME] 3F X ALLEN ISME 國一上 (2017/08/21 00:05) 0 「重覆處置」是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請求事項於核駁後, 對於其後重覆提出之請求, 於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行政處分,未為實質決定,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例如台北市國稅局函復納稅義務人:「台端申請退稅一案,前經本局於某年月日復知台端與規定不合在案,請查照」,即係重覆處置。 「第二次裁決」則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 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之下,對於重覆提出之請求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予以裁決, 但未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但因發生公法上效果,是以仍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二者之區別實益在於提起法律救濟之是否合法,即如屬重覆處置,訴願期間仍自先前處分生效起算,如係第二次裁決,則訴願期間應以該裁決生效起算。惟我國實務上似未作此區分,行政法院多數以在後答覆有無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為斷,如未變更,縱有第二次裁決之形式,訴願期間亦不得重新起算。
詳解 提供者:Peter Chung
行政機關若重為實體審查即為二次裁決。可提起行政爭訟。 行政機關僅重申先前之處分結果為重複處分。不可提起行政爭訟。
詳解 提供者:雞蛋拌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