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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1237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試依法院組織法說明裁判書公開之方式,並闡述公開裁判書之目的、法理基礎及其 限制。(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包中
(一)裁判書公開方式 1.「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自民國87年起,裁判書全面公開供民眾上網查詢,透過網際網路方式,人民一經上網即可輕易查詢。以因應社會及學術界對於裁判書全面上網公開之殷切需求。 (二)裁判書公開之目的 裁判書之公開,係監督司法公正審判之有效機制,且可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監督司法審判應遵循的程序、審判結果,防杜法官之徇私往法。 (三)裁判公開之法理基礎-國民主權之體現 現今民主政治理論,率皆認為人民為國家一切權力之源,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司法之權力亦來自於人民,法官受人民之託付而代表人民為審判,自應受全體國民之監督,以體現國民主權原理,裁判書之公開自可在形式上達成此一目的。 (四)裁判公開之限制 判決書應公布當事人姓名,但為基於「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衡平,裁判書包含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依司法院釋字第585號、第603號解釋屬憲法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資訊隱私權範圍。因此,裁判書不得將自然人之個人之資料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