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機關於裁罰時所得考量之因素
1、行政罰法(下同)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之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2、本題中,主關機關於裁罰時,若欲處以較低之罰鍰,依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應考量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二)該外國人可要求免罰或再減輕處罰
1、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2、本題中,依第8條規定,該外國人不得主張因不熟悉我國法令而主張免罰,但如該外國人於其國內之捷運可飲食致其認為我國之捷運亦可飲食係不可避免者,依第8條但書規定,得按其情節件輕或免罰。
(一)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行政罰法第18條1項)。某外國人於搭乘臺北捷運時,在車上飲水,經站務員當場查獲,並移送主管機關裁罰。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1項9款之規定,得處行為人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之罰鍰。則本案主管機關裁罰時,若欲處以較低之罰鍰,應審酌該外國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並得考量該外國人之資力。
(二)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第8條)。主管機關欲處以最低之1500元罰鍰,該外國人主張因不熟悉我國法令,而要求免罰或再減輕處罰,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