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罰為達行政目的,對違法行政法義務之人所作之制裁行為,以保障秩序,達成行政目的。包含罰鍰、沒入以及其他種類行政罰。其他種類行政罰包含限制及禁止其行為、剝奪其自由與權利之制裁、影響名譽之處分、警告性制裁。
( 一)主管機關於裁罰時,若欲以較低之罰鍰,考量之因素為行為人受責難之程度、行為之影響力、因其行為所受之利益以及相對人之資歷。相對人可能為初犯、以及相對人飲用為水,造成捷運車廂清潔之影響非極度嚴重,行政機關考量其受責難之程度以及行為之影響力,對其處以較低之罰鍰,並未違法比例性原則及行政罰之規定。
(二)人民不可主張「不知者無罪」,因行政法上義務係屬強制性義務,人民不可藉由認識錯誤,而阻卻主觀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