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個人 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應為法規命令,其意涵、效力分茲如下: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一般抽象規定。法規命令要件如下:
1.依法授權,其中「法」係指立法機關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因此法規命令於釋字443號中解釋,可為限制人民一般權利之規定。
2.針對多數不特定人,此乃與一般處分最大不同處,未針對具體事件、人民,且無法依照一般性特徵得特定影響範圍。
3.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係指將限制或改變人民狀態、權利地位。
4.為抽象規定,無若行政處分係針對具體事件而僅有一次性發生法律效果,法規命令乃重複發生法律效果。
(二)次按行政程序法第157條規定,法規命令須發佈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此為法規命令之生效條件,又107年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公告於網路之法規命令,因網路非與政府公報、新聞同屬文書紙本,因此發布於網路之法規命令效力未定。
(三)衛生福利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且對多數不特定人發生法律效果,核為法規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