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題文試述甲之刑責: (一)甲將具有安眠藥的晚餐讓乙服用,爾後燒炭自殺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未遂犯: 1. 甲將有安眠藥的晚餐讓乙服用之行為,並無法足以認定甲幫助乙自殺,且安眠藥之藥量是否足以致乙死亡也是不 確定因素,另,乙對於晚餐有安眠藥並不知情,故無法成立本罪. 2.因上述所論,甲無法以第275條第三項「謀為同死」而免除其刑 (二)甲將具有安眠藥的晚餐讓乙服用,爾後燒炭自殺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普通殺人未遂罪: 1. 依題文,並未發生死亡結果,故以未遂犯(刑法第15條)論述之. 2.甲將參入安眠藥的晚餐讓乙服用後,於房內燒炭自殺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普通殺人未遂罪, 即便乙參入之安眠藥劑量不足以致死,乙還是有可能因甲燒炭所產生之氣體致死,故甲殺人故意明顯,已侵害乙 之生命法益,製造法不容許之風險,故成立本罪. 3. 題文並未詳細說明老婦人甲之年齡,若甲為八十歲以上之行為人,可依據刑法第18條減輕其刑. (三)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271條之普通殺人罪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