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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  #42852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老婦人甲單獨扶養未滿十二歲的孫子乙,因經濟極為困頓,某晚將摻有安眠藥的晚 餐讓乙服用睡著後,在房內燒炭自殺。很幸運的,甲在外工作的女兒丙於隔天清晨 返家,發現後將兩人送醫因而獲救。試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正氣凜然
構成要件:老婦人甲因扶養十二歲孫子乙因經濟困頓,將摻有安眠藥晚餐讓乙服用,並在房內燒炭自殺, 甲已侵犯乙生命權,雖兩人送醫後獲救,甲有殺乙意思也確實執行,犯罪要件成立。 違法性:甲給乙服用安眠藥,刑法上成立271條殺人罪第二項未遂,及286條妨礙幼童發育罪。 結論:甲因年齡過大無法扶養乙才謀生自殺意念,甲雖有殺乙意念但因甲年齡過大,可主張刑法第18條得 已減輕罪刑。
詳解 提供者:JASMINE

依題文試述甲之刑責: (一)甲將具有安眠藥的晚餐讓乙服用,爾後燒炭自殺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未遂犯:    1. 甲將有安眠藥的晚餐讓乙服用之行為,並無法足以認定甲幫助乙自殺,且安眠藥之藥量是否足以致乙死亡也是不     確定因素,另,乙對於晚餐有安眠藥並不知情,故無法成立本罪.    2.因上述所論,甲無法以第275條第三項「謀為同死」而免除其刑 (二)甲將具有安眠藥的晚餐讓乙服用,爾後燒炭自殺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普通殺人未遂罪:    1. 依題文,並未發生死亡結果,故以未遂犯(刑法第15條)論述之.    2.甲將參入安眠藥的晚餐讓乙服用後,於房內燒炭自殺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普通殺人未遂罪,     即便乙參入之安眠藥劑量不足以致死,乙還是有可能因甲燒炭所產生之氣體致死,故甲殺人故意明顯,已侵害乙     之生命法益,製造法不容許之風險,故成立本罪.    3. 題文並未詳細說明老婦人甲之年齡,若甲為八十歲以上之行為人,可依據刑法第18條減輕其刑. (三)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271條之普通殺人罪未遂犯.    

詳解 提供者:Po-Jen (已上岸)
甲不構成刑法第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
刑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依題示,甲並無得到孫子乙的囑託或其承諾,自不適用第3項謀為同死,得免除其刑。

甲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甲有實行殺人之故意且決意為之,行為結果有因果關係,惟女兒丙返家將兩人送醫獲救,故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詳解 提供者:Bruce
加工自殺罪 殺害直系卑親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