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願法上有訴願先行程序及訴願前置主義,茲分述如下:
1.訴願先行程序:
指須經一定程序後,才可提起訴願。
2.訴願前置主義:
指須經過訴願後,才可提起行政訴訟。此時,訴願為行政訴訟之先行程序。
二.訴願先行程序及其相關法例於法律及大法官釋字上亦有明文,茲分析如下:
1.公務員保障法§25、§72:
公務員保障法之復審相當於訴願程序。
受到足以影響公務人員身分之懲處(如免職).行政處分時,
其救濟方法係先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才可提行政訴訟。
2.釋462號:
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救濟方式為先向校方提起申訴.再申訴.如仍有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
教師之校內申訴相當於訴願程序。
3.釋295號:
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
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
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議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
不相當於訴願先行程序,茲分述如下:
1.釋378號: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
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得救濟,不相當於訴願程序。
2.釋382號:
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學生受處分所提之校內申訴不相當於訴願程序。
3.採購爭議
非屬公法事件(走普通法院),故不能用訴願。
訴願要公法事件(走行政法院)才能適用。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7:
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走普通法院,非走行政法院,故不能用訴願。
三.綜上所述,相當於訴願程序僅有公務員保障法之復審.教師之校內申訴及再申訴.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