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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法#129534
科目:民法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高齡 90 歲欲交代後事,乃偕同兩位適格的見證人乙、丙,親至公證處 辦理公證遺囑。公證人依甲所陳述的內容,以電腦打字方式製作公證書。 除向甲、乙、丙在場人宣讀、講解遺囑內容,經甲認可後,記明日期。 最後請甲簽名時,甲表示其很久沒寫字了,已經不會簽名。公證人則代 書甲姓名,並將常用的橡皮圖章「不識文字,不能簽名」蓋在事由欄, 使甲親自按指印,再由公證人與乙、丙兩位見證人同行簽名。請問此份 公證遺囑是否有效?(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