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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人員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刑法#78604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酒駕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某夜,眾多酒友為其設宴慶祝,宴畢,甲 自認飲酒已作節制,雖有微酣感但應不致超標,遂不聽友人勸告駕車上 路。途中,逢大雨視線不良,甲因專心於察看有無酒測攔檢致疏未開啟 車前大燈,對向駕車之乙急於返家超速疾駛(速限 70 公里/小時,乙 車速逾 1 百公里),由於路面多處嚴重積水,乙車打滑失控衝過雙黃線 而闖入甲車車道,甲來不及反應之際兩車已然對撞。乙當場死亡,甲則 重傷於駕駛座上,經警員酒測,甲吐氣所含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35 毫 克。試問:甲上述之酒駕肇事行為應如何處斷?(本案有關車輛之沒收 與否無須討論)(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asd012369asd
那個上面冰鳥先生,你的答案都說不成立過失了,加重之結果應不成立才是。
詳解 提供者:還敢下來啊冰鳥

(一)甲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成立本法第185條之3第1項醉態駕駛罪:

  1. 刑法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者,成立本罪。
  2. 客觀上,依題示甲吐氣所含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35 毫克,已逾本款規定之標準;主觀上,甲亦故意駕駛動態交通工具,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3. 甲不具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與乙發生車禍,致乙死亡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1. 主觀上甲不具備故意。
  2. 客觀上,甲駕車上路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具備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方面,甲醉態駕駛且夜間未開大燈,已製造不被容許風險,而有客觀注意義務的違反,惟甲行使於自己車道,並注意前方狀況,未料行駛於對向之乙車超速打滑並以高速衝向甲,致甲不及反應而撞上,於雨中行駛發生車禍固然並非異常的因果歷程,仍應視其是否具備避免可能性,如依個案判斷無避免可能性,則乙之死亡結果並非於甲製造之風險中實現。
  3. 依題示,乙超速打滑闖入甲之車道,使甲來不及反應,管見認為應屬無避免可能性,因此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三)因甲之醉態駕駛行為,致生乙之死亡結果,是否成立刑法第185之3第2項之加重結果犯:

  1. 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2. 加重結果犯之認定上,實務見解依法條處理,若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具備客觀預見可能性,即可成立加重結果犯。
    學說上則要求加重結果犯仍要依過失犯,討論其有無客觀可歸責性。
    管見採實務見解。
  3. 故甲在天雨路滑之條件下仍醉態駕駛,對於可能肇事致人死傷之結果應具備客觀預見可能性,成立本項之加重結果犯。

(四)甲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經緩起訴確定後,再犯本條之罪並致人於死,是否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之加重結果犯:

  1. 本項亦屬加重結果犯之立法,同上所示,甲該當加重結果犯要件。
  2. 惟依題示,並無法得知其是否於5年內再犯本罪,若本題中之甲為5年內再犯同條之罪,成立本罪;若非5年內再犯同條之罪,僅成立185條之3第2項。

(五)小結:
甲若為5年內再犯,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之加重結果犯;若非5年內再犯,則成立刑法第185之3第2項之加重結果犯。

詳解 提供者:yukihen
擦,工廠 產品滯銷致周轉不靈,為支付積欠工人之薪資,竟摹擬仿真製作面額分 別為 20、50 及 100 圓之人民幣各一批,並持以充作薪資交付予不知情 之員工。翌月,甲自知即將東窗事發,乃斷然拋下深圳之廠房及設備急 忙返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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