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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人員觀護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監獄 官、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刑法#74252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酒醉駕車,被交警乙攔停下來進行酒測,甲停車後拒不下車,見乙之 警用機車停在前面,遂快速開車衝撞機車以求脫逃,乙因為站在甲車旁 邊幸而未受傷害,但警用機車則遭撞毀而無法使用。試問:甲之行為如 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一)#535,警察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合先敘明

(二)§135 Ⅲ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

1.客觀上,甲酒醉駕車於事實上已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違反§185-3,被交警乙(屬§10 Ⅱ(1)前段之身分公務員)攔停進行酒測,甲停車後拒不下車,成立「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一定職務」,又見乙之警用機車停在前面,遂快速開車衝撞機車以求脫逃構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犯之」加重事由;主觀上,妨害公務之知與欲,謂故意

2.不具阻卻違法事由且有責,成立本罪

(三)§138毀損公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

1.客觀上,警用機車屬於警員於公務上掌管之物品,則遭甲撞毀而致令不堪用;主觀上,毀損故意

2.不具阻卻違法事由且有責,成立本罪

(四)§185-3不能安全駕駛罪

1.客觀上,有事實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主觀上,故意

2.不具阻卻違法事由且有責,成立本罪

3.該車為犯罪關聯客體,並非§38供犯罪之用之物,不得沒收

(五)競合與結論

甲一行為觸犯§135Ⅲ、§138依§55,僅論§135Ⅲ;又與§185-3,依§50併罰

詳解 提供者:黃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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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甲不成立刑法(下同)第185條之三第一項醉態駕駛罪: 甲尚未接受臨檢及酒精濃度測試,尚與客觀構成要件不符。 (二)甲成立第138條毀損公物罪。 (三)甲成立第135條第一項妨害公務罪。 (四)甲成立第271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罪: 甲明知乙在旁而執意衝撞警用機車,有容任殺人行為之心態,至少具備第13條第二項之間接故意。 (五)競合:想像競合,甲成立第271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罪。
詳解 提供者:YungLin Huang

本案依據題意,似未見有殺人故意;故本題不須論述到271部分,僅補充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