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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法概要#71825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與乙均對丙有好感。某日甲見乙與丙在餐廳內相談甚歡,心生忌妒, 乃萌生傷害乙之犯意,持餐廳內之椅子毆擊乙之身體,乙之身體多處因 而受有瘀傷,乙當場傷痛難忍,乃跪地求饒,甲見乙苦苦哀求,乃中止 其繼續實行傷害之行為離去。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是否成立中止犯? (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孫志明

(一)甲持椅子攻擊乙身體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1項之普通傷害既遂罪

1.甲應不成立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該罪之成立必先被害人有不義之行為,而行為人基於當場氣憤而行為。依提意甲僅因見心儀對象與乙相談,竟因而持椅子攻擊乙,此情狀依一般社會觀念上尚難認為不義行為,故不成立義憤傷害罪,先予敘明。

2.客觀上,乙已受有多處瘀傷,對於乙受傷之結果,甲攻擊之行為是一個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具備條件關係。而依76年台上192號判例意旨,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物,為事後客觀之審查,在一般情形下,應認為同一行仍會造成同依傷害結果,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甲認識上開事實,亦知悉其行為會造成乙受傷之結果,仍決意行之,依刑法第13條規定屬直接故意。

3.無阻卻違事由。

4.甲得否主張刑法第27條1項前段中止犯,此一個人之減免刑罰事由,討論如下:

(1)依法蘭克公式,即使我能繼續,我亦不願繼續,為己意中止;即使我願繼續,我亦不能,非己意中止。

(2)依題世,甲因見乙苦苦哀求,乃中止傷害之行為,屬己意中止。故甲得依刑法第27條1項前段之規定主張中止犯。

5.小結,甲成立刑法第277條1項之普通傷害罪,並得依中止犯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詳解 提供者:微笑貓貓

(一)甲毆擊乙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1.客觀上,甲持餐廳內椅子毆擊乙之身體,造成乙多處瘀傷;主觀上,甲對上開行為有知與欲,具備傷害故意。

2.甲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不成立中止犯,分析如下:

1.按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中止犯之客觀要件包含中止行為、結果不發生,及中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間有因果關係。本題甲涉及之罪名為傷害罪,然按題意乙之身體已有多處瘀傷、傷痛難忍,本罪結果已發生,自然不滿足中止犯之客觀要件。

3.甲不符合中止犯客觀要件,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陳鮭頭
一、甲持椅子攻擊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一)構成要件:
1.甲傷害乙之行為與一個受傷之結果,兩者間具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因果,且甲對乙的身體法益創設了法所不容許之風險,風險亦實現,具客觀可歸責性。
2.甲主觀上隊傷害乙具有認知及意欲,具有故意。
(二)違法性:
甲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
(三)罪責階層:
甲不具備阻卻罪責事由。
 
二、甲中止續行傷害而離去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條中止犯:
1.中止犯須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而因己意中止或有防果行為。
2.本題甲見乙苦苦哀求,依己意不繼續傷害而離去,惟傷害之犯行已達既遂,乙已受傷害,故甲不得適用中止犯規定。
詳解 提供者:Shih Hao
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Summerbaby Haung

本題甲是否符合中止犯要件:

1.甲成立傷害罪 

2.因乙的苦苦哀求  非甲出於自願性動機之己意中止  故甲不得依27條減免其刑

  如上 只有量刑的審查依57條

詳解 提供者:Yi Der Lin
(一)應論普通傷害罪。 (二)不能成立中止犯 中止犯之成立,須對於犯罪行為尚未既遂前,盡其一切能力,真摯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者,該當中止犯之要件。 傷害罪之性質乃即成犯,只須有傷害行為,則必發生傷害之結果,與中止犯之要件不符,自不能以本條規定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