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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109647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至 A 賣場購物,發現原先價格 3,000 元的高級牛肉一包,竟被賣場誤 貼標示為 500 元的價格標籤,於是拿這包牛肉到櫃台結帳,結帳人員不 疑有他,讓甲成功結帳離開。A 賣場事後清點帳目,發現貼錯標籤,故和 甲索討 2,500 元的貨款。甲十分不滿,在其設為公開的臉書留言,謊稱 A 賣場常將低階牛肉標上高階牛肉的價格販售。請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LU
(一)甲明知賣場貼錯價格而購買牛肉之行為,不成立刑法339Ⅰ普通詐欺罪之不作為犯
詐欺罪之成立,行為人主觀上需具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故意,客觀上須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致生財產損害之結果。本題賣場貼錯價格,甲明知卻仍拿去結帳,是否成立普通詐欺罪之不作為犯?本文採否定說,因甲僅是客人,對賣場不負告知義務,甲亦無刑法15條所定之保證人地位,故不成立詐欺之不作為犯。
(二)甲於臉書謊稱A賣場常將低階牛肉標上高階牛肉價格販售,成立刑法310Ⅱ加重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具體事實使他人名譽受損,成立刑法誹謗罪。又以文字犯之者,因文字流傳性更廣,恐造成被害人名譽更大的損害,故依刑法310Ⅱ加重處罰。本題甲主觀上具有誹謗故意及散播意圖,客觀上於臉書以文字指摘賣場不實言論,損害A賣場名譽,成立刑法310Ⅱ加重誹謗罪。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以500元買下原價3000元牛肉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一)、詐欺罪一般以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財產處分、財產損失四階段檢討。本案中甲明知牛肉為3000元而遭誤貼為500元,進而拿去結帳的行為,應不構成施用詐術,理由在於,該誤貼並非甲積極為之,而且甲做為顧客,並無向商店反應價格錯誤之義務,故甲無施用詐術,不成立本罪。
 
甲謊稱A賣場將低階牛肉貼上高階牛肉價格販售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
(一)、客觀上,甲以虛偽不實之事以文字散佈於網路上,損害A賣場之名譽;主觀上,甲具有故意並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上述行為,成立刑法第313條加重防害信用罪:
(一)、客觀上,甲利用網際網路造謠A商場牛肉價格一事,對賣場而言當然會造成其商家信用遭受損害;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所犯刑法第310條與313條,本文認為兩罪保護法益於本案而言一為商家名譽,一為商業行為信用,兩者不同,故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