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500元買下原價3000元牛肉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一)、詐欺罪一般以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財產處分、財產損失四階段檢討。本案中甲明知牛肉為3000元而遭誤貼為500元,進而拿去結帳的行為,應不構成施用詐術,理由在於,該誤貼並非甲積極為之,而且甲做為顧客,並無向商店反應價格錯誤之義務,故甲無施用詐術,不成立本罪。
甲謊稱A賣場將低階牛肉貼上高階牛肉價格販售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
(一)、客觀上,甲以虛偽不實之事以文字散佈於網路上,損害A賣場之名譽;主觀上,甲具有故意並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上述行為,成立刑法第313條加重防害信用罪:
(一)、客觀上,甲利用網際網路造謠A商場牛肉價格一事,對賣場而言當然會造成其商家信用遭受損害;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所犯刑法第310條與313條,本文認為兩罪保護法益於本案而言一為商家名譽,一為商業行為信用,兩者不同,故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