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得向乙請求支付償金,或請求乙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或因此形成之畸零地。
(一)甲原本得對乙主張之請求:
§1148、§767、§184、§179
(二)惟因甲於乙越界建築時,仍非所有權人,因此現階段僅能請求乙支付償金,或請求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或因此形成之畸零地
1. §796
2. 本案,因乙抗辯係長期,且甲僅為A地之繼承人,故甲不得再請乙移去或變更越界部分,惟得請求乙支付所受損害之償金,或請求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或因此形成之畸零地
如果依772取得地上權,是不是就不能依179的不當得利返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