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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關務人員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22750
科目:民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竊取乙之 A 手錶後,翌日在夜市擺攤位出售。不知情之丙逛夜市時,以新臺幣3000 元向甲購買而取得該 A 手錶。一個月後,甲被警方逮捕,並循線追查到丙。試問:乙得否請求丙返還 A 手錶?又丙有何權利得主張?(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milo
1.可(盜贓物2年內可請求返還,且非於相關之商人所販售而導致購買) 2.善意取得
詳解 提供者:李菲菲

因丙為善意,故丙得主張民法第 948、801條規定,善意取得 A 錶所有權

一個月後,乙請求丙返還 A 手錶時,乙即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所有權,

而丙與甲之買賣契約,僅為債權契約,僅有相對效力,不得對乙主張,

對乙而言,丙屬無權占有,依法乙得請求丙返還 A 手錶。

丙亦可對乙主張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 3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