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丙為善意,故丙得主張民法第 948、801條規定,善意取得 A 錶所有權
一個月後,乙請求丙返還 A 手錶時,乙即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所有權,
而丙與甲之買賣契約,僅為債權契約,僅有相對效力,不得對乙主張,
對乙而言,丙屬無權占有,依法乙得請求丙返還 A 手錶。
丙亦可對乙主張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 3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