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115352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的鄰居乙為暴發戶,由於乙時常炫富,動不動就將手提包打開,展示隨身都有數萬元的現金,故頗受鄰里非議。甲因為生意失敗,1萬元的房租都付不出來,故將歪腦筋動到乙的身上。某夜,甲埋伏在乙家門口,見有一體型跟乙一般的人出門,甲即上前將其推倒在地,並將其隨身的手提包搶走。孰料被推倒遭搶之人是乙的窮親戚丙,甲打開手提包只有1千元,甲用這筆錢跟家人吃了頓飯。試問甲有何刑責?(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推倒丙搶走其手提包的行為,對丙,成立刑法第328條強盜取財罪。
(一)、客觀上,甲係以推倒丙的強暴方式使其不能抗拒後而取其手提包,丙打開手提包後裡面僅有1千元而非其預想之數萬元,此並不阻礙本罪之既遂認定,因甲最後仍取走該1千元;主觀上,甲為了付房租而為之,乃基於不法所有意圖,然甲將丙誤認為乙,此種等價之客體錯誤是否得阻卻故意?一般認為,甲於行為時僅需認識到其行為之對象為「人」即可,對「人別」之認識與誤判並不影響後續故意之認定,故本案甲具有故意。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誤以為丙為乙而推倒並搶走其手提包之行為,對乙,成立刑法第328條強盜取財罪之未遂犯。
(一)、主觀上,甲對乙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具有強盜故意;客觀上,甲已達著手階段,然因認錯人並未取得乙之財物,屬未遂。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屬一行為而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