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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專技高考_民間之公證人:民法#90204
科目:民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與前妻育有乙、丙、丁等 3 名子女,並與戊女有一段外人不知的婚 外情,戊有未確認生父的非婚生子己。己結婚生子以後,甲為對戊補償, 並隱瞞事實,經常給戊及己財物。甲晚年出家,住在寺院,為方便孤兒 庚住在寺院,乃予以收養,經法院認可,但庚稱呼甲為師父。甲死亡, 遺產有 A 地及其他動產。試問:己與庚對甲的遺產有無繼承權?如有, 應繼分為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oyce Chiang
己:1149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撫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
庚:1138法定繼承人,與婚生子女同。1144條第一項,應繼分為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