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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02454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丙、丁、戊三人。丙女與己男結婚生下庚女,戊 男與辛女結婚生下壬女。甲於民國(下同)108 年 7 月 1 日死亡,經夫 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留下財產現金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惟甲 生前向癸銀行借款 360 萬元尚未償還。經查甲於 106 年 9 月間分別贈與 分居之丙價值 10 萬元的鑽戒一只、特別鍾愛的長孫女庚 40 萬元,並因 其妻所經營之健身中心開幕營業而贈與乙 200 萬元。丙嗣於 108 年 4 月 5 日意外身亡,丁於知悉甲死亡後,旋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 戊則於甲臨終前,偽造甲之遺囑,旋即被人發現。試附條文與理由,說 明何人為甲之繼承人?癸向甲之繼承人請求連帶清償甲尚未償還之債 務,是否有理?(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