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丙、丁、戊三人。丙女與己男結婚生下庚女,戊
男與辛女結婚生下壬女。甲於民國(下同)108 年 7 月 1 日死亡,經夫
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留下財產現金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惟甲
生前向癸銀行借款 360 萬元尚未償還。經查甲於 106 年 9 月間分別贈與
分居之丙價值 10 萬元的鑽戒一只、特別鍾愛的長孫女庚 40 萬元,並因
其妻所經營之健身中心開幕營業而贈與乙 200 萬元。丙嗣於 108 年 4 月
5 日意外身亡,丁於知悉甲死亡後,旋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
戊則於甲臨終前,偽造甲之遺囑,旋即被人發現。試附條文與理由,說
明何人為甲之繼承人?癸向甲之繼承人請求連帶清償甲尚未償還之債
務,是否有理?(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