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丙乙是否已辦理離婚登記,若未辦理離婚登記則乙仍是配偶具有財產繼承的權利
2.乙於爭吵推擠中不慎致使丙男墜樓身亡,故不具有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喪失繼承權,故乙具有繼承權.
3.A本身與丙沒有父子關係,故沒有繼承權
4.故丙所遺留財產的繼承人有乙及丙的父母共三人
5.在分配遺產前乙先就剩餘財產分配先分二分之一(依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故乙取得600萬,之後剩下6百萬再由三人均分,故每人各得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