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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4187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乙女於民國 95 年結婚,乙女有工作,月入新臺幣(下同)6 萬元,名下並有存 款 400 萬元,甲男賦閒在家又揮霍成性,直至 102 年 3 月已積欠丙銀行卡債 200 萬 元,但甲男身無分文,丙銀行因而轉向乙女請求,問有無理由?(4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蘇鈺婷

一、丙不得向乙請求

        1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
          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