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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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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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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3375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3375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
10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甲向丙銀行借貸新臺幣 1000 萬元無力償還,丙銀行乃主張代位 甲,訴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進而代位甲對乙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 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