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乙女婚後感情不睦,甲為達離婚目的,向乙謊稱甲父丙、甲母丁
同意兩人離婚並願為見證人,甲擅自代簽丙、丁姓名於離婚協議書上,
乙無奈之下同意離婚,在戶政事務所完成兩願離婚登記。其後甲與戊女
結婚,又過了一年,戊生一女己,甲、戊、己享受天倫之樂。惟甲不幸
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遭逢車禍死亡。甲之遺產僅有 A 地。戊於 105 年
3 月 1 日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辦理 A 地之繼承登記,登記為戊、己之
公同共有。試問:乙在 108 年 12 月 1 日對戊、己主張自己是甲之繼承
人,並要求戊、己塗銷繼承登記,是否有理由?(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