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選試英文)、財稅行政、關稅法務(選試日文):民法#126574
科目:民法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為 A 地之所有權人,長期旅居國外經營事業,A 地之鄰地所有權人乙見甲長久未歸,認有機可趁,乃未經甲之同意,在 A 地上興建二層樓之 B 透天別墅。數年後,乙欠款,乙之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 B 別墅,由丙所拍定,丙於繳清款項並由法院交付權利移轉證明書後,喬遷入住。嗣丙之好友丁來訪,見 B 別墅豪華,甚為喜歡,乃向丙表達欲購買 B 別墅之意, 丙乃將 B 別墅以高價售於丁,並交付 B 別墅之鑰匙給丁,丁乃歡喜入住。 某年丁因兒女在國外求學,乃前往國外探親數月,在此期間 B 別墅遭戊無 權占有,甲回國後發現此事大為驚訝。試問甲得否向乙、丙、丁、戊請求拆屋還地?請分別論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lex

本題涉及違建因強制執行之法定所有權移轉以及違建受讓人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本件B屋乙雖基於原始起造而取得所有權,然因乙之B屋因被法拍,而被丙拍定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之意旨,在丙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時,丙即取得B屋所有權,此係違建之所有權的法定移轉。又丙將B屋賣給丁,最高法院認爲,受讓人僅會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故B屋的所有人是丙,而丁只取得B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合先敘明。

(一)甲不得向乙依本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請求拆屋還地:
理由:乙現非B屋所有權人,亦非現占有人,縱使甲基於A地所有人地位,仍不得向乙請求。

(二)甲得向丙主張拆屋(本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但不得向丙張還地(本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
1. 拆屋:須丙對B屋有所有權始可主張。本件丙是B屋所有人,故甲基於A地所有人意思,請求除去妨害為有理由。
2. 還地:由於丙現非B屋占有人,因此甲不能主張丙無權占A地而請求返還。

(三)甲不得向丁主張拆屋,但得向丁主張還地:
1. 拆屋:由於事實上處分權並不是所有權,因此丁非B屋所有人,甲自不得向丁主張基於A地所有人地位而請求拆屋。
2. 還地:由於B屋在A地上並無有效合法的占有泉源,而屬無權占有A地,甲自得請求丁返還A地。

(四)甲不得向戊主張拆屋;對戊主張還地則有爭議:
1. 拆屋:戊非B屋所有人,因此甲不得向戊請求拆屋。
2. 還地:戊為B屋現占有人,惟是否構成A地無權占有,則有爭議:
(1)甲說:此說認爲占有B屋,勢必占有A地,B屋既然沒有占有泉源,而戊又無權占有B屋,甲自得向其請求返還。
(2)乙說:此說認爲占有B屋,並不是占有A地。因此戊占有B屋'並非無權占有A地,故甲不得請求返還A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