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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專技高考_律師:刑法#46544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為某大學戲劇系學生,為提出畢業作品而在學校演出殺人劇場,由自己扮演殺人 犯的男主角,將臉上化妝成兇惡的面孔,並在身上沾滿番茄醬,外觀神似殺人犯。 演出結束後,已經夜晚,因急著回家而並未卸妝。在返家的道路上,適巧碰到刑事 偵查員 A,A 因追捕剛剛發生的殺人案件犯人而來到該道路,看見甲面貌凶惡,神 色緊張,且身上沾滿血跡,認定甲係殺人嫌犯而欲加以逮捕。甲確信 A 係違法逮捕, 乃出拳攻擊 A,A 受攻擊不支倒地,甲趁機逃離現場。甲回家後,心想不對,經過 與共同生活的養父乙討論後,乙告訴甲:「此事恐怕有法律上的問題,應迅速找律 師處理」,因此,甲、乙二人一起前往委任律師丙,準備往後的訴訟問題。丙交代 甲趕快處理掉化妝道具及沾有番茄醬的衣物等,甲、乙二人立即將所有相關物品燒 燬。數日後,A 循線追捕而至,將甲逮捕,全案移送法辦。請問:甲、乙、丙之行 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楊士層

只有甲對A成立傷害罪,但會因正當防衛(個人覺得比較偏向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主觀上甲並不是基於故意傷害A之意圖而故意攻擊A,所以主觀上會阻卻故意;但客觀上,就是使A受傷了,所以甲頂多論以過失傷害。


基本上甲被A認定為人犯,但事實上跟本無罪,係基於A之誤認,所以才想抓住甲,而事後與乙丙之商榷,做出之舉動,與真正的殺人犯有關之證物間,並無任何因果關係,故乙與丙無罪



如甲為犯罪人 其涉及的罪名...

甲:殺人罪 襲警(妨礙公務?) 故意傷害罪 

甲乙:毀損證物之共同正犯(可減刑,因法定父子關係)

丙:毀損證物之教唆犯


我的想法是這樣 有請大神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