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甲對A成立傷害罪,但會因正當防衛(個人覺得比較偏向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主觀上甲並不是基於故意傷害A之意圖而故意攻擊A,所以主觀上會阻卻故意;但客觀上,就是使A受傷了,所以甲頂多論以過失傷害。
基本上甲被A認定為人犯,但事實上跟本無罪,係基於A之誤認,所以才想抓住甲,而事後與乙丙之商榷,做出之舉動,與真正的殺人犯有關之證物間,並無任何因果關係,故乙與丙無罪。
如甲為犯罪人 其涉及的罪名...
甲:殺人罪 襲警(妨礙公務?) 故意傷害罪
甲乙:毀損證物之共同正犯(可減刑,因法定父子關係)
丙:毀損證物之教唆犯
我的想法是這樣 有請大神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