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先以煙灰缸敲擊A之頭部,不慎殺害,可能成立刑法271條殺人既遂罪:
1. 依提示甲出於殺人故意,著手實行以煙灰缸敲擊A頭部之殺人行為,惟甲誤以為A遭其不慎殺害,急忙將A推出窗外,製造A跳樓自殺之假象。事實上A於落地前尚未死亡,學理上稱為因果歷程錯。
2. 實務上,採『第一行為關鍵說』,行為人之前行為而引發後行為,並由於後行為而導致行為人前行為與所預期之結果有因果歷程偏離,學說即謂『因果歷程錯誤』。
3. 因此,雖然A死亡之因果歷程與甲原先認知有所出入,但此偏差並未逾越甲殺人犯罪計畫之實現,故甲仍成立刑法271條殺人既遂罪。
(二) 甲以A的名義簽核公文之行為,成立刑法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甲為A之秘書,雖經A授權得簽核公司文件,惟A死後又以A之名義,應認為甲無製作權,成立本罪。
(三) 競合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與偽造私文書罪,侵害法益不同,應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