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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刑法概要#61200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殺害乙,乙斷氣後,甲臨時起意奪取乙身上的錢財,躲在角落旁全程目睹事件經 過的丙跑向甲,跟甲說:「分我一杯羹,我會保守你行兇的秘密。」甲欣然同意,甲 丙兩人搜刮完乙身上的財物後離去。問甲、丙的刑責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許靖偉

(一)甲殺害乙的行為,成立第271條第1巷普通殺人罪: 1、客觀上,甲之殺害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具有殺人故意。 2、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甲、丙兩人搜刮乙身上之財物的行為,成立第337條侵占脫離物罪之共同正犯: 1、依題所示,甲臨時起意奪取乙身上的財物,隨後丙也跑來與甲一起搜刮財物,此涉及相續共同正犯的問題,通常而言,共同行為決義都在著手之前,但是否有可能在著手之後才形成決議?國內多數學者都持肯定見解,因此甲、丙成立共同正犯。 2、客觀上,甲、丙兩人搜刮乙身上之財物的行為究竟應論以竊盜罪或侵占脫離物罪?學說上及實務上有不同看法: (1)實務上有認為,人的死亡就是繼承的開始,因此死者固然對其財產沒有持有,但該財產仍由繼承人持有,因此行為人成立竊盜罪。 (2)但學說上認為,持有除了要有隻被事實外,也要有持有意思,在這種情形中,繼承人根本還來不及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並無持有意思可言,因此行為人應該成立侵占脫離物罪。 3、本人採取學說見解,因此甲、丙成立侵占脫離物罪之共同正犯。 4、甲、丙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JASMINE

依題文分述兩人刑責 一、丙於角落目睹甲犯案全程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純正不作為犯:   (1)依題文所述,丙躲在角落目睹甲殺害乙之全程,丙法律上應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符合不作為犯(刑法      第15條)之構成要件.   (2)丙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丙與行為人甲共同搜刮其財務,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   (1)依題文,乙已斷氣,故財務客觀上屬於脫離物,故以刑法337條論述之.   (2)丙與甲共同搜刮財物之行為,顯然為兩人達成共識後一同施行的犯罪行為,符合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之要      件   (3)丙顯然有侵站物品之故意,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殺害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1)依題文,乙死亡之結果,與甲殺害乙的行為有絕對因果關係,故甲具有犯罪故意並實際上已剝奪了乙之生命法      益,成立本罪.   (2)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甲與丙共同搜刮其財務,成立刑法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共同正犯:   (1)甲殺害乙之行為,及奪取其錢財,兩者間並無犯罪聯絡,故不屬於結合犯,或加重結果犯,將分別論述.   (2)甲臨時起意之犯罪,並與丙一同施行犯罪行為,構成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之要件.   (3)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寫了再說

(一)甲殺害乙的行為,成立殺人罪(第 271 條第 1 項)

客觀上,甲殺害乙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 甲有殺人故意。

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甲取走乙身上財物的行為,不成立強盜罪(第 328 條第 1 項):

客觀上,甲施以強暴手段至使乙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主觀上,甲在殺害時並未有 取財意思,難謂符合「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故甲欠缺強盜故意,不成立本 罪。

(三)甲的上述行為,成立侵占遺失物罪(第 337 條):

客觀上,甲取走無人持有之物,當屬本罪之行為;主觀上,甲具有故意與不法所有意 圖。

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小結:甲以數行為侵害被害人數法益,應數罪併罰。

(四)丙在旁觀看不阻止甲殺人的行為,不成立殺人罪之不作為幫助犯(第 271 條第 1 項、第15條、第30 條):

不作為犯之成立以行為人具有保證人地位為前提,本題中,丙對乙並無任何保證人地 位,故其不阻止之行為無從論以任何犯罪。

(五)丙答應替甲守密並一同搜刮乙財物的行為,不成立殺人罪的共同正犯(第 271 條第 1 項、第 28 條):

一般認為,共同正犯的成立必須在行為既遂前加入,縱使承認「相續共同正犯」,亦須 於行為終了前加入。本題中丙係於被害人死亡後始與甲形成犯意聯絡,行為不但既遂 更已終了,故丙無從與甲論以共同正犯。

(六)丙的上述行為,與甲成立侵占遺失物罪之共同正犯(第 337 條、第 28 條):

客觀上,丙與甲就侵占脫離物之事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主觀上,丙具有故意。 丙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七)結論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侵占遺失物罪,依刑法50條數罪併罰

丙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詳解 提供者:winnie
殺人+竊盜(結合犯 共同正犯(相續的
詳解 提供者:a7892732
甲犯故意殺人罪 丙犯威脅利誘罪
詳解 提供者:黃孝儒
一、甲殺害乙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不法構成要件: 1、客觀上:甲將乙殺害,乙之死亡與甲有因果關係可規則性。 2、主觀上:甲具殺人故意。 3、罪責:依提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故本罪成立。 一、甲奪取乙身上之財務,成立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不法構成要件: 1、客觀上:雖甲將乙殺害後才對乙身上財務起意,而非為了搶奪乙之動產才將乙殺害,但乙之死亡與甲有因果關係可規則性,故仍成立搶奪罪。 2、主觀上:甲非經他人唆教脅迫,出於己意,故具有搶奪故意。 3、罪責:依提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故本罪成立。 三、丙與甲分贓並同意保密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不法構成要件: 1、客觀上:丙目睹甲犯案全程,要求甲分贓,適用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故成立第325條搶奪之共同正犯。 2、主觀上:丙因貪念而要求甲分贓,非甲利誘脅迫,故具搶奪故意。 3、罪責:依提示,丙無阻卻違法事由,故本罪成立。
詳解 提供者:鄭紫轟
甲成立271殺人既遂。甲、丙成立337侵占遺失物。丙成立346恐嚇取財。
詳解 提供者:我愛阿摩,阿摩愛我2

不知道會不會成立247呢?囧

因為有遺棄行為

詳解 提供者:林峻鉉
傷害罪,強奪罪刑,共犯
詳解 提供者:alan

一、甲殺害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甲殺害乙與乙之死亡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故甲殺害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二、甲臨時起意奪取乙身上的錢財,躲在角落旁全程目睹事件經 過的丙跑向甲,跟甲說:「分我一杯羹,我會保守你行兇的秘密。」甲欣然同意,甲 丙兩人搜刮完乙身上的財物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37條、第28條侵占遺失物之共同正犯,理有分析如下: 依題示乙已斷氣,客觀上錢財屬於脫離物,主觀上甲、丙共同搜括財物之情形,屬兩人達成共識後具有相同犯意之決意,而故意侵佔脫離物,故甲、丙之行為成立第337條、第28條侵問遺失物之共同正犯。 三、甲殺害乙,乙斷氣後,甲臨時起意奪取乙身上的錢財之行為不成立328條第1項強盜罪 主觀上,甲在殺害乙之前並未有取財之意思,故甲欠缺強盜故意,故不成立本罪。 四、總結 甲成立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與第337條、28條侵佔遺失物之其同正犯 丙成立刑法第337條、28條侵佔遺失物之其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