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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地四等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15646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死亡時,遺留有土地一塊,由乙、丙兩人共同繼承,惟未辦理繼承登記。嗣乙以書面通知丙,表示拋棄其對該土地之公同共有權利。 試附理由分別說明下列問題: 1. 乙對該土地之公同共有權利是否因而消滅? 2. 丙得否請求地政登記機關逕行將該土地登記為其單獨所有?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憤怒鴿_103三等地政

1.民法758、民法764
乙說不要就不要喔,沒這回事,所有權是物權,還是要乖乖去登記才會生效


2.這題對本人而言,真的有點難,大大們有意見,請一起討論
依民法759是在法律邏輯上是可行的
因為這題考在"地政",所以可以聯想到土地登記規則119,但這只是命令位階。

如果是小弟解,兩個法條都會帶
若單以民法759解,從實務面角度觀之,辦完繼承登記,再辦拋棄所有權登記,真是多此一舉,浪費社會資源,徒增百姓之困擾,所以再帶出土登119第1項第5款,看是在74年6月4日前繼承開始或是74年6月5日後才繼承開始,有不同的規定,再帶題旨,本題乙沒有依規定來,丙即不能登記為單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