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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地方三等-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35461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有婚生子女乙與養子丙,惟乙、丙成年後與甲甚少往來。甲重病住院期間,均由 好友戊照顧,臨終前囑託戊代為照料愛犬可樂,並答謝戊之陪伴照顧,甲遂由戊、 護士庚、辛和醫生丁見證、記錄與簽名作成代筆遺囑,遺囑內容為:「多年來僅可 樂不離不棄,因此,本人甲終止與丙之養子女關係,亦不分配遺產給乙,本人名下 A、 B 房屋二間與存款 100 萬元,未來均歸戊所有,盼能好好照料可樂。」 A、B 房屋之 價值分別為 600 萬元與 500 萬元。試問:本件遺囑是否有效?乙、丙二人就甲之 A、 B 二屋及存款,得為如何之主張?(4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Anna Chiang
(一)遺囑有效 (二)乙、丙得主張其特留分,乙、丙各300萬元。
詳解 提供者:shiufenglai12
1甲與乙丙子女,因甚少往來及甲重病亦少探病,故是否有繼承權喪失問題,(依據1145條)規定, 2.甲的遺屬不給乙丙遺產,但依1223條規定乙丙應享有特留分,故存款及房屋總金額為1200萬,則乙丙各分得300萬元剩下600萬由戊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