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填載不實之估驗累計完成數量與金額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一)、甲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屬刑法第10條所稱之身分公務員,應無疑義。
(二)、客觀上,甲明知乙於興建案中之電梯廠牌規格不符契約規定,卻於估驗紀錄中予以放行,登記為累計完成數量與金額。而契約對電梯規格的限制,乃是基於公務員或委設廠商出於其專業所設,意在保障日後國宅住戶入住之安全,甲對此為不實估驗登載,顯有足生損害於公眾之虞,該當本罪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順帶一題,本罪為因公務員身分而另訂之刑,故甲無需另論刑法第134條不純正瀆職罪。
二、甲上述行為,成立刑法第131條圖利罪:
(一)、客觀上,甲對於其主管之興建案,違背相關法律而為不實之估驗登載,使乙得以請領安裝電梯之公款,係符合本罪所稱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律,圖利他人,因而獲利之構成要件;主觀上,甲至少具有圖利乙之間接故意,而甲作為承辦工程建案之公務員,至少應對刑法及採購法有所理解,故應認甲不實估驗登載之行為為「明知違背法律」。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