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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102258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是某市工務局之約僱公務員,於 2016 年受該局指派負責該局預定興 建「○○國宅」工程之監工職務。該工程是由乙營造公司經公開招標程 序而得標。甲於執行監工職務時,發現乙公司為降低成本,以混合各雜 牌組件之電梯代替 A 廠牌電梯,與契約上所載僅能安裝 A 廠牌或同等 品電梯之規定不符,卻仍於半年內多次在相關文件上填載不實之估驗累 計完成數量與金額,使乙公司得憑以向該局請領電梯安裝工款。試問甲 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填載不實之估驗累計完成數量與金額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一)、甲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屬刑法第10條所稱之身分公務員,應無疑義。
(二)、客觀上,甲明知乙於興建案中之電梯廠牌規格不符契約規定,卻於估驗紀錄中予以放行,登記為累計完成數量與金額。而契約對電梯規格的限制,乃是基於公務員或委設廠商出於其專業所設,意在保障日後國宅住戶入住之安全,甲對此為不實估驗登載,顯有足生損害於公眾之虞,該當本罪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順帶一題,本罪為因公務員身分而另訂之刑,故甲無需另論刑法第134條不純正瀆職罪。
 
二、甲上述行為,成立刑法第131條圖利罪:
(一)、客觀上,甲對於其主管之興建案,違背相關法律而為不實之估驗登載,使乙得以請領安裝電梯之公款,係符合本罪所稱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律,圖利他人,因而獲利之構成要件;主觀上,甲至少具有圖利乙之間接故意,而甲作為承辦工程建案之公務員,至少應對刑法及採購法有所理解,故應認甲不實估驗登載之行為為「明知違背法律」。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我又回來了!成為司法官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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